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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疆一超高层住宅避难层被违规占用?

作者: 发布时间:2023-04-15 14:05:18点击:7806

信息摘要:

一超高层住宅避难层被违规占用?


      一般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都设置有消防避难层,由于平时都处于“闲置”状态,结果就被“有心人”给惦记上了。4月3日,有广州的业主就向我们报料,说他们家小区多个楼栋的避难层被人违规占用,甚至还改动了消防管道。 


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 GB50016-2014(2018年版)有关规定,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,并应符合以下要求:

 1 个避难层(间)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,两个避难层(间)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。
    2 通向避难层(间)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、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。
    3 避难层(间)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,并宜按5.0人/m²计算。
    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,其中的易燃、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,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.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。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.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,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;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,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,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。 
    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、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,不应开设除外窗、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。
    5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。
    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。
    7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。
    8 在避难层(间)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(间)的出口处,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。
    9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,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。
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(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)
第二十九条 高层民用建筑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,指示避难层(间)的位置。禁止占用高层民用建筑避难层(间)和避难走道或者堆放杂物,禁止锁闭避难层(间)和避难走道出入口。
处罚案例

2022年5月6日,辽宁大连市中山区政府组织应急、消防、城管执法、属地派出所、辖区街道办事处等多个部门的执法人员,来到了位于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333号香榭里广场,开展联合整治清理消防隐患行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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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榭里广场东塔(A座)建筑高度为130米,共29层,属于超高层建筑,其中4层和15层部分区域为避难间,是发生火灾时给人们提供安全,避难使用的房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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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连**香榭里实业有限公司竟将4层和15层避难间区域违规改建为多个房间,并装饰了大量可燃易燃物,用于对外租赁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。在整治前期,中山区应急、消防、住建、公安、城管执法、属地街道等部门先后多次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,消防救援大队下达了《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》,但该单位仍未有效整改火灾隐患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条 款第三项之规定,给予大连永欣香榭里实业有限公司罚款11750元的处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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